关于《十堰市发改委评估督导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索引号
01108115X/2023-72608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0日 08:50:00

一、起草目的和依据

《办法》制定的目的: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促进评估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等国家和我市出台的有关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及要求

《办法》共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工作事项;第四章工作组织及职责分工:第五章附则

基本要求:

一是理清了职责。细化了发改委内设科室、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的工作职责和承担的任务。

二是明确了范围。主要是对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进行事中事后评估督导,主要包括省发改委决定由市发改委开展评估督导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发改委开展的评估督导事项;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开展的评估督导事项;其他应开展的评估督导事项。

三是对成果进行应用将评估督导报告的整改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