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发改委评估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5X/2023-7029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发改委
发文字号
十发改办发〔2020〕1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0日 17: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发改委评估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业务科室、市直有关部门: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督导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发改委第14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20日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试    行)

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探索推动我市督导评估工作取得实效,促进评估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评估督导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以下简称“三个重大”)开展评估督导,突出政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实践、加强统筹协调,务求客观、准确、全面、高效、公正,为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条  评估督导是指综合运用评估、后评价、督导、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落实、督促整改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对“三个重大”进行事中事后评估督导,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抓好整改,促进“三个重大”取得应有效果的工作。

第三条  市发改委主要牵头开展“三个重大”评估督导范围:

重大战略规划是指:市发改委起草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重大战略规划;以市发改委名义或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印发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战略规划。

重大政策是指:市发改委起草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以市发改委名义或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印发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政策。

重大工程是指:向上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或市发改委审批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市审批局办理的企业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 主要工作事项

第四条  省发改委决定由市发改委开展评估督导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发改委开展的评估督导事项;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的评估督导事项。

其它应开展的评估督导事项。

第五条  评估督导科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改委中心工作,商有关科室制定年度评估督导工作计划,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印发实施。评估督导计划实施过程中,对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开展评估督导的事项,由评估督导科适时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增补进年度计划实施。

第三章 工作组织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明确委内科室之间评估督导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参与“三个重大”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纵横联动的监管体系,形成协同监管机制。

第七条  成立委评估督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评估督导科,负责组织协调、规范程序、综合检查等工作;评估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为重大战略规划组、重大政策组和重大工程组,规划、政策、工程组分别由委分管领导或县级干部任组长,评估督导事项涉及业务科室派员参加。

评估督导事项确需第三方机构参与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专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依据职能分工,对相关领域的“三个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研究完善政策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第九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明确评估督导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市发改委年度评估督导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评估督导和项目单位自评估工作。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应落实评估督导分级负责的要求。项目审批和申报预算内投资时应当明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直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评估督导工作完成后,在项目单位自评报告基础上各督导组经组长审定形成专题评估督导报告。评估督导科将各专项报告征求相关科室和有关方面意见,形成综合评估督导报告。报经委领导审定后,将综合评估督导报告及整改意见分别反馈相关科室,印发相关县(市)区发改部门,并明确整改落实的要求。

第十二条  将评估督导报告的整改结果纳入机关科室、县(市)区发改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评估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过《评估督导简报》反映实施“三个重大”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等情况,按程序呈报委领导,抄送委内相关科室和县(市)区发改部门。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评估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