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粮食工程重大项目申报内部审查制度》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
《粮食工程重大项目申报内部审查制度》已经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粮食工程重大项目申报内部审查制度》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粮食工程重大项目申报内部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工程重大项目申报民主决策机制,加强事前监管,防范粮食工程重大项目申报工作风险,保障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市发改委向上申报的拟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粮食工程重大项目。
第三条 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复核把关责任。
第四条 市发改委复核项目申报资料时遵循“严格依法、严格决策、严格程序”原则。
第五条 对符合粮食产业政策的粮食工程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愿填报,纳入粮食工程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各县(市、区)拟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原则上从粮食工程项目储备库中产生,由业务科室摸底汇总,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委主要领导审阅。
第七条 对已履行备案手续,并已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的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企业投资项目,启动申报内部审查制度。
第八条 申报内部审查制度流程:由业务科室提请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请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启动委机关内部审查制度。启动后由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科室(粮食保障科、粮食仓储科、投资科和服务业科等)、粮食企业专家等组建评审工作专班,深入各县市区项目现场实地查看、复核,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审查意见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业务科室根据内部审查研究意见向上申报。
第九条 为兼顾申报效率,对尚未办理前期手续并由上级部门开展竞争性遴选评审的预申报项目,由业务科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也可报经委主要领导审定后不启动委机关内部审查制度。业务科室根据委主要领导批示向上申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发改委粮食保障科、粮食储备科会同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