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经市发改委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日
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升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后评价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发布)、《湖北省本级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鄂发改评估【2020】456号)、《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不断提升政府投资效益。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包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等。
第三条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督促已选定的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统筹解决后评价工作遇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反馈机制,推广后评价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第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对项目自评价报告把关,支持承担后评价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有关单位,配合承担后评价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后评价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承担后评价的机构负责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发改委应当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提出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评价项目,明确工作要求,印发给有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发改局和项目单位。
第八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领域中选择:
(一)对行业和地区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生产力布局有重大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发生建设方案重大调整的项目;
(四)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可能对弱势群体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
(五)使用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或占比较高的项目;
(六)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七)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八)其他要求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对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其相关附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自收到市发改委下达的后评价年度计划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第十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工期、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进度、批准概算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全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或生产经营情况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工程质量、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异及原因分析等;
(五)项目总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和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资料准备:
(一)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特殊情况下的开工报告、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节能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由市发改委协调相关单位提供。
(二)项目实施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统计数据,相关监管反馈问题整改报告等资料,由项目单位提供。
第十二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深度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发改局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应当按照适用、可操作、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案。按照委托机构要求和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组建工作专班,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交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提交正式后评价报告前,以书面形式征求被评价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当将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应当将项目后评价成果提供给相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发改局和有关机构参考。
第十七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发改局和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后评价反馈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结论较好的项目,通过信用公示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隐匿、虚报、瞒报项目等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资料、 阻挠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市发改委予以通报批评,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该单位其它项目申报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或者评价报告质量低劣的,市发改委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其列入市场主体的失信记录,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从本级预算中列支。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