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十堰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08115X/2023-72382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10:55:00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于2020年10月25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在2020年底前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我委接到文件后,立即会同市城管委、市水利和湖泊局进行研究,并召开专题会议,征求市水务公司和首创(十堰)东风水务公司意见,在此基础上,参照其他市做法,出台了《关于建立十堰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内容是:1、实施范围。十堰城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户。2、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用水计划由市城管委会同市水利和湖泊局制定。3、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为用水计划以内的水量,第二档为超过计划50%以内的水量,第三档为超过计划50%以上的水量,加价标准为: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三档水量分别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的2倍、3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