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解读

索引号
01108115X/2021-00424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省发改委成本处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15:54:08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2月,原省物价局制定出台的《湖北省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水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开展农业末级渠系供水成本监审,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均产生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农业末级渠系供水政策法规环境、市场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出台新的农业末级渠系供水成本监审办法。一是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客观需要。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强调,“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十四五”时期,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原办法仅适用于省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市),适用范围过小。尽快出台适用全省的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施行了新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原办法的部分内容需要进行调整。三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原办法为试行法,且有效期已过,需要出台新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明文要求各省根据《8号令》“按照成本监审权限,对纳入本省(区、市)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抓紧制定成本监审办法,对涉及民生领域的城市配气、景区门票、教育收费、城市公交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要尽快建立完善相关行业成本监审办法。”

为加强农业末级渠系供水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方便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做好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框架

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章,共3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及其适用范围,成本监审责任分工、应当遵循的原则等(第一条至第七条)。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主要规定了定价成本的项目构成,依法依规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8种情形(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具体规定了定价成本各构成项目的审核标准和方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四章附则,主要是对该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的归属等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30条。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修改25条,新增9条,删除9条。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调整项目名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文献资料,将项目名称由“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水价成本监审”,调整为“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规范简洁。

(二)扩大适用范围。为服务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明确该办法适用于全省,而不仅限于“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行政区域”。(第二条)

(三)进一步厘清定价成本构成。为精准反映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服务成本,规定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不再包含供水单位的购水成本,并明确“经营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购买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支出,在终端供水价格中体现”。(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四)科学核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部分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设计规范》明确的各类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该规范未涉及的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并考虑使用状况合理核定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核定原值的3%计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依规对重要费用设定上限。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固定资产原值的2%。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参照同类经营者平均水平核定。业务招待费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有关部门明文规定计提的,计入定价成本的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业务收入的5‰。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计入定价成本。(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合理分摊成本费用。为维护农民利益,规定“经营者经营其他业务与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因从事农业供水业务而获得政策优惠但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成本不合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供水量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收入比例、人员数量比例等),分别核算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业务、其他业务应分摊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限于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业务应分摊部分。”(第二十一条)

(七)增加对事业单位经营者的规定。鉴于部分农业末级渠系经营者属于事业单位,执行的是政府会计制度,增加规定“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将监审项目相关费用调整计入本办法对应项目内。”(第二十五条)

(八)明确市州可以定细则。鉴于农业末级渠系供水的定价权在市(州)、县(市、区),为提高监审办法的实操性,明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