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市发改委 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

索引号
01108115X/2023-70299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十发改文〔2019〕7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10日 18:05:00
效力状态
有效

市发改委    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发改局(经发局)、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机构改革后农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监管等工作,现将《十堰市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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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机构改革后农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监管等工作,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及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三定”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争取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每年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或企业投资项目给予补助资金。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方案、行动计划),加大项目策划、储备,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审核,并按照投资专项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计划编制区。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六条县(市、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计划、绩效目标及项目单位和责任人(法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责任人,分头上报至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上报的农业投资需求计划进行会商,平衡提出全市农业投资需求计划和绩效目标,联合分头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推送项目相关信息。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县为单位,由县(市、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上报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经审核后再联合分头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计划下达

第八条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清单、项目单位及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转发至县(市、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单位。

省级直接分解下达到县级计划的,市级不再分解转发下达。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它渠道农田建设资金,统一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五章计划调整

第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

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按程序办理调整事项。

调整后项目仍在原打捆、切块专项内的,由县(市、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向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予以调整。

调整到其他打捆、切块专项的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向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进行调整。

第十条调整投资计划文件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整更新,并开展新项目调度。

第六章项目监管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包括开工情况、月度调度、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监督、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适时对农业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日常监管。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农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等。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分解)计划下达后,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发改、农业农村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市农村农业局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报告,或者不在支持其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发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十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十堰”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