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具体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址:fgw.shiyan.gov.cn;
2.新闻发布会、报刊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十堰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自行下载《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提交。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到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对《申请表》中“所需信息情况”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二)申请办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
邮政编码:442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电 话:0719-8653376;
传 真:0719-8665520;
邮 箱:sysfgwfgk@163.com。
四、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