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文号

(2020年10月30日)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内部事务、处在讨论办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委领导及分工情况;

  2.委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规范性文件;

  4.规划计划;

  5.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6.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采购信息;

  7.重大项目建设、价格等数据统计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十堰市人民政府网站、委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委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直接填写提交;也可以下载《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sysfgw0719@163.com,联系电话:0719-8653376;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或单位证件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参见附2)。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

  十堰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号市民服务中心A栋1508室,邮政编码:442000

  工作时间: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9-8653376,传真电话:0719-8665520;

  电子邮箱地址:sysfgw0719@163.com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