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2022年度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计划 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比例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范围 | 责任 科室(单位) | ||||||||||||
1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抽查 | 15% | (1)被抽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被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建设管理、建设环境等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计资料、财务情况和概算控制、投资来源及使用的合活性、真实性;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其他内容。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四条 | 2021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 评估督 导科 | ||||||||||||
2 | 对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抽查 | 15% |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3)项目是否按批复内容、标准、规模实施。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四条 | 2021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 | 评估督 导科 | ||||||||||||
3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100% | (1)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 (2)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3)粮食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4)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6)上级部门交办的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2021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等活动的粮食经营者。 | 粮食监督检查科、粮食储 备科 | ||||||||||||
4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100% | (1)检查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已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2)项目实施后与能评报告及批文的内容是否一致; ①检查项目产能或总能耗与能评报告相符情况; ②检查项目增加值能耗与能评报告相符情况; ③检查项目单耗与能评报告相符情况; ④检查变压器等用能设备与能评报告相符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 2021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需进行节能评估的新、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资源环 境科 | ||||||||||||
5 | 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监察 | 重点检查 | 100% | (1)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节能标准和节能相关规范性文件情况; (2)用能单位制定和执行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3)用能单位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4)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和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5) 用能单位执行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制度情况; (6)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度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7)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8) 用能单位执行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 《湖北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2021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全市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 节能监 察中心 | ||||||||||||
6 | 安全生产检查 | 重点检查 | 100% | (1)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企业是否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4)企业是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防控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企业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6)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 (7)企业是否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9)涉及行业特殊标准的按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市粮食储备企业,能源建设项目及能源企业,铁路建设项目,黄金矿山企业。 | 粮食监督检查科、粮食储备科、能源管理科、铁路办、黄金办 | ||||||||||||
附件2: 十堰市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 |||||||||||||||||||
序号 |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联合抽查比例或户数 | 检查主体 | 联合抽查频次及实施时间 | 抽查内容 | 备 注 | |||||||||||
企业 | 个体 | 其他 主体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
1 | 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 | 对工程咨询单位信息备案、管理制度、成果质量、档案建立等情况的检查 | 全市工程 咨询单位 | 15% | 市发展和改革委(法规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次/年 9-11月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信息备案情况; (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5)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 | ||||||||||
2 | 全市统计数据联合抽查 |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 全市“四上” 企业 | 10% | 市统计局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科、服务业科)、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 1次/年 7月 | (1)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政策; (2)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3)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4)企业的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 (5)企业最近时期的主要经济指标、行业划分等基本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工作质量情况; (6)市政府和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 |||||||||||
3 | 对城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 | 城区报废车 经营企业 | 50%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科)、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 1次/年 9月 | (1)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3)《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4)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5)“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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