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145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08115X/2021-5096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17:10:00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145号提案的答复

童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居民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小区低速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两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的安全监管部门为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为加强小区内低速充电设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将物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加大排查力度,切实杜绝安全隐患,针对托管小区电动车充电等火灾安全隐患问题,持续加强了排查和防控工作。一是指导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与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企业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是积极推进城区各物业托管小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三是要求各物业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四是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宣传,规范电动车充电行为。

为加快推广我市电动汽车,满足各类应用场景需求,我委正研究制定《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意见(试行)》,待修订完善后报政府审定。其中明确未来我市将按照“快慢结合、完善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对城区重点区域进行合理规划布点,并因地制宜选择站点类型与规模,形成中心城区主要充电服务网络,结合乡镇、旅游景区和下辖县市的规划,按照《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总体要求,以十堰市公共充电桩与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 公里;公共充电桩和专用充电桩的合计比为1:5配置比例,逐步在全市中心区域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在实际场景配置方面,一是新建住宅单独划定区域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数的10%;新建的医院商超、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二是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公共交通停车场、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社会停车场(库)、路内停车位、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逐步加装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三是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时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改造(建)工程;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积极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配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及有关公路服务区应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下一步,我委将把保障全市充电设施建设放在构建我市能源安全供应体系的突出位置,毫不放松抓好规划布局,优化建设运营营商环境,以“店小二”的服务精神,千方百计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数字经济”战略部署,依托大数据管理服务体系,整合全市充电设施资源,建立公共充电信息服务平台及手机客户端,方便广大用户查找全市充电设施分布的具体位置、数量,充电口闲置与充电信息查询,查找最近的充电点进行出行补电,缓解电动汽车的“里程焦虑”。

二是标准化充电设备选型。在充电设备选用方面结合国内主要中心城市的实施办法,设立准入机制,确保充电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可发展性,使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紧跟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满足将来出现的新的需求。三是优化建设运营服务机制。与自规、住建、交通、城管、供电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专班,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从规划审批、项目备案、站址保护、建设协调、并网接入等方面提供保障服务,确保项目按期投产运营。

三是常态化开展监督管理。在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投运后,联合物价部门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充电设施运营电价、充电服务费和服务质量等运营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运营企业能够享受电费减免优惠政策,百姓能够享受优质服务,放心充电。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