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价项目更为明晰。保持收费项目省级管理模式,不新增收费项目,并明确仅限寄宿制幼儿园可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已包含餐点费用,乘车费已包含校车费用。为进一步减轻幼儿家庭困难和负担,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要求,统筹考虑和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在后期完善幼儿园管理政策时适当延长在园时长,不另外新增延时托管服务费项目。
(二)收费管理更为细致。一是要求收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跟踪评估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区域定价统筹、新建或分设园定调价程序性要求。二是实际执行中各地寒暑假期间保教费与正常开园期间一致,故此次未延续“允许公办幼儿园寒暑假保教费适当上浮”规定。三是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同时,对社会反映较多的插班生、降标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进行明确。四是明确收退费方式。费用预收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明确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按天计退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复学交费、清退抵扣等具体操作原则。
(三)收费监管更为规范。明确要求各类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秋季开学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鼓励幼儿园提供幼儿家庭线上直缴相关费用便利服务,让家长明白透明缴费。幼儿园自觉接受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教育培养成本、会计核算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教育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查处,并可采取提醒、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方式共同加强监管。
附件: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wps
附件: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