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供水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十堰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鄂价环资规〔2013〕130号),现将调整后的十堰市城区供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具体标准:居民生活用水1.46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7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5.00元/立方米。
对已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第一、第二、第三级水价分别为1.46元/立方米、2.19元/立方米、2.92元/立方米。
城市居民用水户每月每户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0至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5.1至33立方米(含33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3.1立方米及以上。
对暂未直抄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水价按调整后的第一级价格执行。
二、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和优抚对象等低收入家庭享受优惠政策,即每户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及以内的仍按1.1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5立方米的,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三、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
四、上述价格自2013年9月10日起开始执行。
五、 城区各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保证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