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十堰市推进城镇供电行业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 2021-08-20 17:38:48
来源: 价格管理科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现将《关于推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十堰市推进城镇供电行业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期限:2021年8月20日—9月20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311

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677037

电子邮箱:997135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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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9号)文件精神,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安全发展,依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推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提升公用事业领域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保障供水供电供气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对等。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明确、权责相符。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监管等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成本合理分担。

——坚持清费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既要抓紧解决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考虑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保供与安全的关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试点先行的原则,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2021年,启动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全面取消水电气加价及报装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坚决遏制城市水电气转供增量,逐步消化转供存量。到2025年,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基本形成,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行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取消供水、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的相关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各类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用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严禁收取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和强制检定费用。

三、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外接入工程费用

(一)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应明晰政府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责任,完善费用分摊和补贴方案,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设施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推进新建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开发区、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企业等水电气转供改直供

(一)对尚未开工的新建小区、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企业,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将供水供电供气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按直供到户进行规划设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许可。已办理相关许可的,建设单位应补充直供到户设计。

(二)对在建小区、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企业,建设单位要按行业技术标准,同步实施供水供电供气直供到户管网、线路、户表等设施建设。不符合直供到户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联合验收。

(三)对已建成、尚未完成联合竣工验收的小区、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企业,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未按直供到户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再组织验收,确保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建设符合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移交要求。

(四)对实施改造的老旧小区,各地及住建、城管等部门要按照直供到户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将供水供电供气纳入必须实施改造范围。实施改造后,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经营企业。

(五)对水电气转供的开发区、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企业,要加快推进转改直工作,按照“能改则改”的要求,一区一策、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制定转改直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2023年底前改造到位。鼓励有独立产权、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移交要求的转供主体,依法依规向经营企业移交供水供电供气设施。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二)严格落实电价政策。严格执行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落实国家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将电价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完善供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供气业务相关的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收费(不含材料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六、提升水电气行业服务水平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

七、稳妥推进改革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别成立水电气三个行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供电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志莉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夏树应担任办公室主任;供水、供气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郑会军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委,金玉心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行业领导小组要根据水电气直供标准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技术指南、操作规程等,理顺业务办理流程,对各环节严格审核把关。

(二)实行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各单位、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协调供电设施资产移交,完善供水供气价格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供水供电供气直供到户规范标准,纳入新建项目规划条件及建筑设计方案专篇设计说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供水供电供气直供到户相关设计标准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项目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对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联合验收、备案;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发放新建项目施工许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市城管执法委员会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依法依规将供水供气配套设施移交供水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水供电供气价格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的报装申请,制定用能方案,配合开展图纸会审、验收等相关工作,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承接配套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执行统一价格标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推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的宣传,督促建设单位、水电气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大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强化行业自律,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公平竞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转供加价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受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切实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

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执法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区城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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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推进城镇供电行业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落细湖北省供电行业改革各项工作,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减轻用户用电负担,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确保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完善转供电配电设施管理机制,打通惠企利民政策红利传导“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2021 年底前,全市转供电环节违法违规加价行为全面整改,存量转供电稳步减少,增量转供电有效控制,转供电终端用电成本逐步降低;到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体系初步形成,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供电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转供电终端电价。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底)

(二)实行转供电收费公示制度。转供电主体应准确记录电量、电价、电费、收缴费凭证等信息,按月在经营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加快“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提高转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底)

(三)理顺园区转供电管理体制。鼓励园区转供电主体按程序申请纳入增量配电网。未纳入增量配电网前,由园区转供电主体向供电企业提出定量定比申请,供电企业与转供电主体按照园区供电范围内各个电价类别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协商确定比例,并按比例进行电价结算。园区转供电定量定比每半年校核一次,校核完成后供电企业与园区转供电主体按比例进行清算。(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底)  

(四)规范新建建筑电力设施建设。住建部门对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供电企业实施抄表到户、直接结算,严控新增转供电行为发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可通知供电企业参与项目配电设施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新建住宅和工商业建筑,应整改到位后通过验收。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对用户受电工程,严格落实“三不指定”(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指定施工单位)要求,规范报装服务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开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国网十堰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

(五)推进配电设施管理改革。坚持平等自愿、依法依规原则,对具有独立产权的终端用户,由产权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后整体移交。对未进行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违规加价,并承担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国网十堰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底)  

(六)推进直供电户表改造。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包括老旧小区、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企业,供电企业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实现直接供电;对改造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明晰的转供电主体,优先纳入年度计划进行改造。(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国网十堰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底)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加价行为。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厉打击转供电违法违规加价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底)

(八)加强配电网建设。持续加大配电网建设投资力度,推动项目及时落地。加强设备精益化管理,深化配电网自动化应用,持续提升供电安全和质量水平。供电企业应将转改直涉及的公共电网改造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加快实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完成时限: 2023年底)

(九)推进一窗办理。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申请电力接入时,由供电企业一窗受理、全程代办,让用户最多跑一次,满足直接接入条件的,实行直接接入,由供电企业直供到户。(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底)

(十)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电力市场体系,进一步扩大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降低电力市场化交易门槛,支持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市场化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持续降低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3年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十堰供电公司等单位统筹推进供电行业改革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研究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做好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规范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宣传,确保转供电主体、用户全面了解电价政策和供电行为规定,引导各类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供电行为,积极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三)加大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终端用户的监督作用,利用“12315”举报平台、“转供电费码”应用,及时受理涉嫌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查处的转供电环节违法违规加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切实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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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征求意见、方案的公告(1)

责任编辑: 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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