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日期: 2017-12-11 11:03:00
来源: 环资科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十办文[2017]3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这标志着我市将对10个县市区党委、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实施严格地评价考核。

     《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对象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主要是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评估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县市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5月底完成;考核主要考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县市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每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6月底前完成。

     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价结果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实施,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 市发改委_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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