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十三五”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方案

日期: 2017-10-19 12:16:00
来源: 环资科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近日,市政府印发实施了《十堰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综合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全市上下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大力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实施节能减排降碳工程、加强节能减排低碳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 年下降1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9.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52万吨标准煤以内;重大工程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量分别为0.23万吨、0.02万吨、0.45万吨、0.11万吨,比2015 年分别减少12 %12%15%18%;重大工程挥发性有机物减少0.57万吨,比2015年减少10%以上。

《方案》将全市“十三五”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与二氧化碳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市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对节能减排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编辑: 市发改委_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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